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關於「酒駕」的一點想法


一直提高罰則沒有用。

提高罰則背後的思維是,
提高喝酒開車的「成本」和「代價」,
讓喝酒的人在權衡輕重的情況下,放棄開車,選擇另一種交通方式。

但是為什麼要把「罰則」一直抬高呢,
這是因為,不是每個喝酒開車的人都會有這個「成本」,
他們必須要被警察抓到才有這個成本,
所以對他們而言,這是一種「風險」,是一個機率值,換言之,
「酒駕罰則」X「被警察臨檢的機率」+ 「酒駕出事的賠償」X「酒駕出事的機率」
這兩個的加總才是他們最終評估的成本,然後這個成本會被他們用來和
坐計程車回家,隔天再來開車」或者「坐車出門和回家」來做比較。

「酒駕罰則」X「被警察臨檢的機率」+ 「酒駕出事的賠償」X「酒駕出事的機率」
坐計程車回家,隔天再來開車
直接坐車出門和回家

所以政府努力想提高罰則、增加臨檢的頻率。

但這個假設根本是錯誤的。

這個假設的前提是,那個行動者是可以進行「理性判斷的」。

所以,假設一個人他今天預期自己會喝酒,
那他有可能在出門前就「理性判斷」,於是選擇不開車出門,
我好幾次都遇到朋友們這麼選擇和決定。

但假設是一個已經喝了酒的行動者,
那麼,究竟,我們要怎麼期待他們「理性判斷」。

所以提高罰則對這些人根本沒用。

需要的是一個整體的策略,
需要的是從這個人「喝酒」到「開車上路」之間的路徑管控。
每一個環節的其他行動者都是關鍵的。
如果我們認為,酒駕有很大的「外部性成本」,
那我們就不能一直把「管理」專注在這個「無法理性」的行動者身上。

賣酒的人、一起喝酒的人、停車場的管理員、餐廳外面的計程車、他開的車,
甚至當這個喝酒的人上路之後在同一條路上駕駛的其他車輛等,
我們該賦予環節中每個行動者一些權力和責任去阻止這個喝酒的人繼續開車。

有很多可以嘗試的作法,
例如:
#停車場的出入口彎彎曲曲,寧可讓他在停車場裡出車禍
#停車場管理員有權力直接不讓他出去
#付錢的時候或出停車場時需要來段測驗
#規定賣酒的餐廳直接叫計程車
#一起喝酒的人的義務
#車子要開之前都要呼口氣直接酒測然後才能啟動
#…

這些作法看來荒謬,但總之我想強調的是,
關鍵是要阻斷從「喝完酒」到「開車上路」的路徑,
而不是一直期待這個喝完酒的人「理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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