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速記:有關「廢死」的一點想法

更新四    05.31.2015

重讀了我的正文、更新一、更新二、更新三,
我現在的認識可能無法更多了。

基本上關於死刑的討論有幾個層面:

一、死刑到底是不是真的可以減少犯罪?

這個問題其實應該很複雜,
我們應該討論的是,假設我們執行死刑,
哪些種類的犯罪可能會降低?
哪些種類的犯罪可能會提高?

然後,我們再來評估,我們要不要執行死刑、要不要廢除死刑。


二、誤判和「虛假的無期徒刑」之間的矛盾

前面的內容討論過了,誤判的機率比我們想像中高,
所以可能要避免執行一種「無法回復」的懲罰。
當然,這裡的預設是,「死刑」是剝奪生命,
生命一旦剝奪了就無法回復,
所以,死刑是一種「無法回復」的懲罰。
這個討論其實還有另一個預設,
其他的刑罰,因為我們都可以用「錢」來賠償,
所以是「可回復的」。
我相信法律學裡面有更多更好的討論,
總之,這些預設都應該是可以再討論和接受挑戰的。
例如,對於「生命」,假設在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中,
其實可能會有不同的想法。

因為「誤判」的可能性,我們要避免「無法回復」的判決,
但同時,我們的無期徒刑是「假」的,我們沒有真正的「永久監禁」,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陷入一種真正的兩難。

錯殺好人,可能永遠無法補償。
但我們無法永遠監禁壞人,很可能因此傷害其他人。

所以,如同我前面提過,有些人的立場基本上是,
「在法律制度無法完善之前,暫時凍結死刑。」


三、死刑和被害者

我們可不可以將死刑視為是對被害者的賠償?
死刑到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是不是有效的賠償?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被害者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什麼?

先不論一個死刑判決是不是他們需要的,
有些人認為,當我們太關注於「判死刑讓被害者家屬得以安慰」,
我們很容易忽略了,被害者家屬需要更多、更細緻、更長期的支持。

但我認為,在仔細分析後,大多數人應該會同意,
選擇要不要有死刑,應該和「對於被害者家屬的賠償」分開討論。


四、死刑和「國家」的關係

關於死刑討論的另一個難解的結是,
我們要不要給「國家」這個權力?
這個問題有很抽象的哲學層次,
也有很深層的歷史脈絡,
但不論如何,
我認為這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


五、死刑和我們的集體道德

如果殺人的人是「殘忍的」、「泯滅人性的」、「已經不是人了」,
那麼,當我們用法律「殺」了這個「兇手」,
我們會不會變成和這個「兇手」一樣的一樣的「不是人」?

這個討論的關鍵好像是這樣?但具體的論證當然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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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這個更新真正想提的是,
死刑的討論,至少在台灣的媒體上,這幾年好像沒什麼進展。
和過去幾年前真正不同的是,「集體憤怒」的層級升高了。

我不是很了解,這種「集體情緒」的來由,
但對我來說,這才是這次事件真正需要關心的問題之一。

為什麼,很多人都覺得有一種憤怒需要宣洩?
這種憤怒從哪裡來?

但不論這種憤怒來自哪裡,我很確定的是,
這和「廢死議題」沒有直接關聯,

這種憤怒來自其他更多因素的交雜,
希望我可以找到更好的討論和分析。

就現在而言,這個問題太困難,只能先記下來。


另外,關於「無差別殺人」,我想犯罪學有很多討論,
但是,必須澄清的是,
殺人的人可能真的是「無差別」地殺人,
但是,被害者很可能不是「無差別」的成為被害者。
某些社會族群可能會特別容易成為無差別殺人的被害者,
這是社會學應該試著思考的問題,不過我的想法還太模糊。

另一個關於「被害者」的問題是,
我們有可能應該將「被害者」視為是,
這些被害者承受了這個社會作為一個集體的「副作用」,
因此,我們整個社會對於「被害者」乃至於被害者家屬,
應該有更大的責任和義務。

我不知道我這樣的討論會不會冒犯了被害者?
我的想法還很模糊,但我覺得這是其中一個應該思考的方向。





更新三    12.27.2012

如果先除去實務面上包括「誤判」或「虛假的無期徒刑」等原因,
有關死刑的討論可以分成兩個方向:

第一個方向和張娟芬的論點比較有關。

問題的出發點是,刑罰的種類中,應否有「死刑」這一項。
這指的大抵是,如果「殺人」是不對的,
那麼我們應不應該用「殺人」這種方式去懲罰犯罪的人?
我不太確定這樣的邏輯有沒有道理,
因為其他的懲罰方式,例如關在監獄裡限制自由,
如果不是由國家來執行,也不會被覺得是可接受的。

這樣說來,除非我們就覺得「殺人」做為一種懲罰,
是「格外殘忍因而不能被接受的」,
否則似乎沒有道理因為這個理由而「廢除死刑」。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必須進一步考慮,
為什麼「殺人」比起其他懲罰方式都還要「格外殘忍而不能被接受」?

最簡單的理由可能是「生命權」。
就是說,相較於一個人擁有的其他東西,
一個人的「生命」具有無上、不可比擬的價值,
也沒有其他人可以剝奪。
總之,不管用什麼原因,就是關於「生命權」。

到這裡為止,可以先和張娟芬的論點相對照。
她是說,「我的論點不是生命的可貴。我的論點是殺戮的艱難。」

但是可以看見,上面整個討論基本上已經從「殺戮的艱難」走到「生命的可貴」。
就是說,如果沒有「生命的可貴」這個前提,
就不會有「殺戮的艱難」這個抉擇。

也就是說,雖然張娟芬試圖把「生命的可貴」和「殺戮的艱難」區分開來,
但是按照上面的推論,沒辦法確認「生命的可貴」,
似乎就沒辦法真的面臨「殺戮的艱難」,
簡單地說,「該不該動手」這個問題,已經隱含著「該不該死」這個前提,
這兩者似乎不如張娟芬所言,可以區分開來思考。

但是,如果論及「生命」權,有關「生命的可貴」這個理由,
其實我也不確定自己能否接受。

雖然沒有經過完整的思考,但我認為,從 STS 的角度看來,
至少「生命」這個概念必定需要重新思考和界定,
不僅僅是由呼吸有無或者腦部活動有無來區分和界定,
「生命」的邊界應當更複雜,
也因此,「死刑」和其他「懲罰」之間的差異,
不一定是那麼巨大或者不可跨越。
隨意舉例來說,假設我們就不要執行死刑,
但是就讓這些死刑犯都只能依靠呼吸器躺在病床上活著,
這樣的懲罰方式如何呢?

這個例子真的不是很好,
但我只是試著想指出,「生命」這個概念需要重新界定,
唯有如此,才能確認什麼是「生命」和「生命權」。

假設我們有可能試著打破「死刑」和其他「刑罰」間不可跨越的邊界,
那麼更廣義來說,有關「廢除死刑」,其實牽涉的是,
對我們這個社會而言,我們究竟覺得「殺人」應該付出什麼代價?
搞不好大家其實「死刑」還不夠,應當要給予一些痛苦的虐待,
例如一刀一刀割下他的肉之類的,
搞不好我們應該開始集思廣益來想一些新的懲罰方式…,扯遠了~

有關死刑討論的第二個方向則是,
先不管這個人該接受怎樣的懲罰,不論是不是「死刑」,
我們還要進一步思考,是不是要讓「國家」執行這種「刑罰」。

在這裡就牽涉到「個人」和「國家」之間的關係,
我們究竟可以多「信任」國家?
可以把多少「權力」交給國家?
是不是為了確保「個人」最後的某些保障,
有一些「權力」不能由國家來執行?
這大概就是我那個清大博士班學長的看法。
但這個方面的討論,應該涉及一些政治哲學的思想,
我就更不瞭解了。

整體而言,有關這個議題,這大概就是我目前的思考極限。
在花費更多力氣更全面去瞭解前,我就先停在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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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屬於胡思亂想的看法,順帶記下來。

一個是關於「誤判」。

有一種看法認為,不能把「誤判」當成「廢除死刑」的理由,
應該要做的是改善司法制度。
但是不是有可能,「誤判」其實不是司法制度的「副產品」,而存在其內涵之中。
就是說,不論如何,在制度設計上就一定不可能避免「誤判」。

那在這樣的意義上,
避免「不可逆的懲罰」,可能就是必要的,
但老實講,「不可逆的懲罰」不是只有「死刑」,
扯遠了.....

關於「誤判」,忘了在哪裡看見的另一篇文章,
則是提到另一個觀點。
他認為「誤判」其實有兩種,
可能「誤殺」,也可能「誤放」,
「誤殺」就錯殺了一條生命,
但如果「誤放」,讓那個人又去殺了人,
那也是錯殺一條生命。
所以他覺得,這基本上是一種「抉擇」。

這個想法裡,把「誤判」的內涵看得更清楚,
值得進一步思考。

另一個隨意的想法是關於「現實利益」,包括經濟成本和社會效應等等。
就是說,雖然概念上我們好像不應該把這些「現實利益」視為衡量「懲罰」的因素,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具體操作上,處處都是現實因素,
如果不是現實因素,我們就該多聘一些法官、檢察官和警察…之類的。

這意思就是說,
我們也不能否認,「現實利益」因素永遠都在發揮作用、發揮力量,
因此,還不如坦誠地、在一開始就把它們納入思考。

這裡就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當我說,我對這個議題的思考就到此為止,
這也是一種現實的考量,
我需要花費時間去關心和我的研究更密切的議題。
即使「廢死」這是一件應當關心的事,我也沒辦法毫無保留繼續下去。

簡單說,社會的資源和關注目光,在各個社會議題之間的分配,
本身就是有所侷限且現實的,似乎也不能否認。

胡思亂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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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

又重看了張娟芬的文章,
我應該直接把張娟芬的文章連結放在開頭,
http://cleanfor2months.blogspot.tw/2010/03/blog-post.html
還可以看看底下的許多留言和回應。
也有許多人反對她的意見,
因此產生許多好的討論。

直接看她的文章,還比看我雜七雜八寫的這些還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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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二

朋友提供的新聞以及我的一些想法:

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這篇侯友宜的專訪裡提到的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我也提供一些想法:

我想先提一個,我在張娟芬的回應中看見的意見。
連結在這裡:http://ppt.cc/U_0s
但他主要就是提到,今天大家在談「要不要廢除死刑」時,都有一個「殺人償命」的預設,所以很多關於「廢死」的論述,似乎都要先挑戰這個「殺人償命」的預設,但是,存在我們心底的這種道德觀,其實需要重新想一想和釐清,就是我們設想的「殺人償命」這樣的正義是什麼意思?

和這個有關的是張娟芬文章中的一個重點,不能把「死刑」直接當成是給「被害者家屬」的彌補,這其實是一種錯誤的思考方式。文章中有比較多細緻討論,值得先讀一讀。


1.
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
我不確定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中,有多少是因為希望讓犯罪者「有悔改的機會」。「有沒有悔改」的確是一個人會不會被判死刑的因素,但我不確定「給死刑犯悔改的機會」是不是「廢除死刑」的主要理由?
如同我在部落格中提到,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有好幾個層面,但關鍵往往不在於「同情死刑犯」(除非在可能誤判的情況下),而在於國家可不可以執行「死刑」。
用張娟芬的說法是:「我的論點不是生命的可貴。我的論點是殺戮的艱難。」就是說,重點不在於他「該不該殺」,而在於「國家(我們)該不該殺人。」
也有人認為,一旦一個人犯下這些罪行,他就放棄了做為一個「人」的權利,站在這樣的角度來看,國家可能就不是在殺「人」。
當然,我也還不確定,我能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
另外,為什麼「國家不該殺人」,有很多可能的理由,我部落格的文章中有提到幾個,例如張娟芬提到的理由是,如果我們都同意「殺人是不對的」,那國家也不該殺人。
當然,不一定需要同意,我也還在思考。

另外,《殺戮的艱難》中的確有提到關於「悔悟」的討論,也可以參考。


2.
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
有關於誤判的機會有多少,《殺戮的艱難》裡有提到一些說法,但我也不能保證一定是正確的,所以可能可以再留意看看,但至少看來是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在《殺戮的艱難》文章底下的回應中,也討論到這個問題,連結是:http://ppt.cc/c7sa

但的確也有人認為,「誤判」不構成「廢除死刑」的理由,他們覺得,這需要的是努力改善司法制度,和「廢除死刑」的討論無關。
但張娟芬的意見是:「可疑的審判品質,動輒喊殺的輿論,薄弱的公設辯護人制度;那七個死刑(某一年處決的死刑犯人數)……我想都不敢想。我只能說,不反對死刑或許還有理由,但是不反對台灣的死刑,那才真是罔顧現實,『太過理想』了。」
另一位作者的意見則更明確:「因為死刑執行的結果,將讓逝去的生命不存在復活的可能性,也正因為生命不可回復的特性,將讓錯誤的司法審判永久性不存在救濟的可能。這是我們主張廢死極為重要的理由。」

當然,站在這種立場上的「廢除台灣的死刑」,比較像是,「在司法制度還無法讓人信任前,先凍結死刑。」



3.
講不客氣點,死刑犯要死還給他麻醉昏迷再打,很厚道,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比較之下,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的啊!

-->
《殺戮的艱難》裡有一些關於執行死刑的討論,包括古代至今越來越「人道」的死刑方式等等。


4.
問:主張廢除死刑人士還有一個理由是擔心誤殺,有沒有這種可能?
答: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
這和第二點相同。


5.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
其實重點就是「永久阻隔」的可能性,無期徒刑能不能真的是「無期」徒刑?



6.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
張娟芬的回答可以參考:
很多人對死刑是有好感的,因為死刑有教化社會的功能。雖然我也可以舉出實證研究來反駁,但我寧可說:就算真的有,那也不是理由。殺雞儆猴本來就是不對的。殺雞只能夠因為「雞該殺」,不能因為「要殺給猴子看啊。」如果雞會說話的話,雞會問:「那為什麼不殺猴儆雞呢?」

意思就是說,一個人該受到怎麼的懲罰,應該不能考慮,這個懲罰會達到的社會效應。
也可以說,要讓治安變好,有很多其他的方式,我們應該先考慮的是,「死刑」是不是我們社會價值中想要的刑罰方式。


7.
現在有些國家有終身監禁,但有一種,依我創造的名詞叫「虛擬的終身監禁」,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
如同第五點一樣,這個問題我也不確定答案是什麼。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永久監禁」的成本。
張娟芬的立場是,「經濟利益」不該是考慮這個議題時的重要考量,有其他更高的價值,是我們要去思考的。
當然,我們也可以有其他意見。


8.
問:死刑法律還在,你認為已定讞死刑犯可以不執行嗎?
答:當然要執行,而且符合我們現在的民情與趨勢,若是法律可以不執行,第一線辦案同仁看到通緝犯就不要抓了嘛。這些本來根本不是問題,而是被人挑起來,變成了問題。

-->
這的確是一個問題。
就是說,推動「廢除死刑」和「拯救死囚」之間的關聯性是什麼?
我也看到有些意見認為,已經定讞的該執行,然後我們再從制度面來推動「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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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正文

1.

大學讀了《無彩的青春》,前幾年讀了《殺戮的艱難》,
這大概就是我之前對廢除死刑訴求的主要認識。

關於「廢死」,每隔一陣子,這個議題都會引起一番「討論」。

這裡指的「討論」,不是真的有什麼面對面的「討論」,都是媒體說的話。
媒體會說:誰誰誰說了什麼,誰誰誰又說了什麼,
政府說了什麼,誰誰誰又回應了什麼,誰開了記者會,
誰發表什麼言論,誰的部落格寫了什麼意見,誰又跳出來反駁什麼,
或者在臉書或哪裡有很多留言…之類的。

我總有個印象,台灣社會對於很多議題,一般而言就是用這種方式在「討論」。

這也是我對「廢死」這個議題的第一個想法。

很多人包括受害者家屬或相關團體的反應或者回應,
反的、回的其實都是「媒體說的話」,
我們其實不知道「廢死」到底在做什麼,
也不是真的有認真去體會被害人家屬的各種情感。
我們對他們的認識,大多就都是他們應「媒體之言」說了一些話時的形象。

但其實「廢除死刑」本身是一個很複雜的事。


2.

如果讀了張娟芬的《殺戮的艱難》就會發現,
「廢除死刑」有非常多層次的原因。

從實務面上法院誤判的可能性,到「國家」有沒有「殺人」的正當性等等,
張娟芬用綿密的論述討論了一層又一層的原因,
就像是一層又一層的濾網,
我覺得,讀了這本書的人,大多總會在某個層面上被說服,
或者至少可以開始願意理解,有些人想要推動「廢死」的原因。

反過來說,反對「廢除死刑」的很多原因,
包括被害人家屬的情緒、浪費國家資源等常見理由,
在書中也可以看見細緻的討論,
有時候我覺得,反覆在這些顯而易見的原因裡打轉,
才是真的浪費公共資源。

換言之,「為什麼要廢除死刑」其實有很多複雜的理由和想法,
如果只想從媒體上獲得比較全面的理解,大概是不太容易。


3.

但我猜想,這些不同層次的「廢死」原因,
也是這個議題推動上的困難之處。

很多人在不同理由上支持「廢除死刑」,
但是因為理由不同,解決的方式也不相同,
同時也可能造成內部論述上的紛雜和相互對立,
就是說,不見得每個支持「廢死」的人,
對所有的「廢死理由」都可以理解。

舉例來說,根據張娟芬的說法,
有一個廢除死刑的原因是,
因為在法律實務上,無期徒刑其實最多只能關三十年,
以前法官在判決時,如果他覺得這個犯人的罪行其實在三十年以上,
即使他不覺得應該判處死刑,也可能因此就判犯人死刑。
在這個例子裡,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
可能就是修改法律,讓無期徒刑可以真的是無期徒刑。

但對有些人來說,
「廢除死刑」的原因,是不認為國家有「合法殺人」的權力。
這又分成三種有所差異的論述,
我看過的一篇文章認為,國家即使真的「有權殺人」,
(這已經牽涉到許多西方政治哲學的討論)
它也應該「謙卑地」放棄這個權力,
這會使那些執行權力之人常保謹慎和警惕。

另一種論述則來自對極權國家的疑慮,
如果今天政府可以合法的殺人,
難保哪一天我們不會因為各種莫名的原被合法地判處死刑,
這種事情在幾十年前的台灣早已發生過,
所以誰也不能保證以後沒有這種可能。

最後還有另一種論述則是認為,
如果一個人沒有「剝奪」另一個人生命的權力,
那麼為什麼「國家」就擁有這樣的權力?
用張娟芬的論述來說大抵就是,
如果我們都覺得「殺人」是殘忍的事,
那麼我們為什麼要選擇用同樣的方式去對待別人?

雖然這些理由看來已經很複雜,
但還不是「廢死」的所有原因。

因此,在媒體上可以看見,
有些人因為反對某些原因而反對「廢死」,
但如果沒有把所有因素都一一考慮,
要怎麼確定我們這個社會對於「死刑」應該有怎樣的立場?


4.

有一點大概是可以先澄清的。

「死刑」基本上本來就不是「以牙還牙」的概念,
所以不是殺了人就會判死刑,也不是只有殺人才會判死刑。

但這的確也衍伸出另一個問題。
在關於「廢除死刑」的討論中,
一直都有兩個層次的議題被混雜在一起,
一個是「法律上」、「法理上」的,
另一個是我們一般大眾所設想的「正義」、「報復」和「情感」。

例如今天有新聞提到,最高法院要求檢察官和辯護律師,
針對「死刑」和「國際公約」之間的關係進行討論,
這指的是,他們要釐清,在「法理上」這兩者會不會相互影響。

但是在其他媒體上,我們也可以看見一些討論,
是在其他層面上對於「公約」或「外國意見」的看法。

這其實是兩件事,
或許可以把法律想像成是「用文字構築起來的另一個世界」,
不論我們喜歡與否,它本身的確有另一套規則。

因此,我們在理解有關「廢死」的討論和爭議時,
也需要先把「法律」和「一般大眾」這兩個層面分開。

順帶一提,我也不喜歡「普世價值」這個說法,
這個世界上沒有什麼是真正「普世」的價值。


5.

另一個問題是,讓死刑犯「人道地」死去,
這件事和我們想像中有些不同,
在《殺戮的艱難》有一些描述和討論,
甚至於,為什麼我們要讓死刑變的更「人道」,
這背後是不是透露了我們的一些模糊的價值觀?
這本身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和這個有一點關聯的是關於「養犯人的經費」和「浪費資源」的問題,
但請相信我,這個問題根本不是一個重要問題,
有許多方式可以回應和解決這個問題,
我們可以先把精力放在其他更重要、需要思考的問題。


6.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是,
「廢除死刑」和「拯救死囚」應該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這也牽涉到推動「廢除死刑」的團體在行動策略上的考量,
因此,也可以看見「贊成廢死但是反對廢死聯盟」這樣的聲音。

有一個很重要的差別應該要先釐清,
「廢死」真正針對的是「國家」,
想要對抗的是「國家」所擁有的某一種「權力」。

「廢死」不是因為同情死囚、不是不在意被害人,
這在《殺戮的艱難》中已經也有一些討論。

「拯救死囚」,有一部分的原因是,
過去的司法領域中有太多不合理的制度,即使現在都還是如此,
所以需要更多仔細地檢視,才能確認罪行究竟為何。

至於「誤判」和法律瑕疵的機率,
就張娟芬書中的說法,基本上是比我們想像中還要容易許多。


7.

在上述想法中,我都還沒有觸及另一個棘手的問題:
「當一個人犯罪,他該負多少責任?社會該負多少責任?」

這好像才是社會學分析的出發點,
不過即使先不處理這個問題,
都已經可以看見「廢死」比我們想像的「正義」複雜許多。


8.

雜七雜八說了這些,
其實是想推薦一些文章:

《殺戮的艱難》是一個很好的起點,
完整的書籍版本:http://www.taaze.tw/sing.html?pid=11100253993
在還買不到書之前,
這裡有我找到的網路流傳版,也就是書裡的第一章:
http://cleanfor2months.blogspot.tw/2010/03/blog-post.html

我另外推薦幾篇文章:
不殺戮更艱難?-簡評張娟芬的「殺戮的艱難」這篇文章還有底下的留言,都很值得參考,
作者一而再回來和留言的讀者討論,可以看見許多不同想法的澄清。

http://blog.roodo.com/aswing1978/archives/15255045.html
這是一個清大社會所學長寫的,
裡面針對特定一種「廢死」的觀點,有比較清楚的說明。

昨天讀了一些文章,應當還有其他好的文章被我遺漏,
但不論如何,透過這篇文章,
我其實是希望提供我的朋友們一些簡單的索引,
讓我們可以用比較開放的態度,先去理解相關理由,再做出我們的判斷,
而不是馬上被媒體的文字甚或只是標題牽著走,
然後輕易地、簡單地、理所當然地就說出立場。

不管最終立場為何,都至少先瞭解過,先考慮過。




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

罷免選舉投票率 24% 的意義

罷免制度的設計,讓罷免投票不是祕密投票,因為每個去投票的人幾乎都是支持罷免的人。於是,只要是前往投票所投票的人,就等同於直接公開自己的立場。這和我們其他選舉的狀況差異很大,在其他的選舉,當我們在投票所遇到鄰居和其他朋友,我們不會知道他們的立場是什麼、他們究竟投給誰。

換句話說,這些 24% 左右的選民,其實都是抱持著「即使被別人知道我的立場也沒關係」的態度去投票,如果在支持和反對的光譜上,這些人其實是立場和態度最堅定的一群人。
但是,我們也可以想像,一定有一些人,在光譜比較中間的位置,他們也支持罷免蔡正元,但是不一定願意冒著直接暴露立場的風險出來投票。如果是在其他的選舉,這些人一定會出門投票、也會被算進投票率,但是因為罷免制度的設計,我們就少了這一群人。

這一群人有多少呢?如果按照一般的狀況來推算,我們大概很難想像這些人會少於立場最堅定的那群人,一般來說,立場最堅定的人通常最少,越往光譜的中間,人會越多。這樣算來,這群人至少有 25% 的選民吧?或者甚至更多。這樣加起來,支持罷免的人,其實應該一定超過所有選民的 50%,那就會是超過十五萬人。(如果按照理論,應該是遠多於 50%。)

如果用這樣的角度來理解投票率 24% 的意義,我們大概才能理解這是多麼驚人和難能可貴的數字,大概才能理解擁有 24% 堅定立場的選民,在一般的選舉裡代表的是多麼大的一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