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Amicus curiae 法院之友
前幾天美國又興起一波對於同性婚姻的討論,
其中,美國社會學會發表了一個 Amicus curiae brief。
當 Ling 請我幫忙印這份文件時,
我還沒有意識到這是一份多麼有意思的文件,
直到後來一邊聽她描述其中的內容,
才慢慢發現原來這是一個很特別的文件型式。
根據很多網路上的說明,
Amicus curiae 似乎是一個法律上的特殊詞語,
指的是訴訟兩造之外的其他人,對於這個訴訟表達一些意見,
所以有些中文翻譯就翻成「法院之友」,
在這些文件裡也可以看見相關用語,
例如「Amicus curiae XXX」(法院之友某某某),
那這些「法院之友」提交的意見,有時就簡稱為 Amicus brief。
總之呢,美國社會學會就公佈了自己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
在這裡可以看見:
http://www.asanet.org/documents/ASA/pdfs/12-144_307_Amicus_%20%28C_%20Gottlieb%29_ASA_Same-Sex_Marriage.pdf
我之前從沒看到這種 Amicus brief,
也不瞭解美國社會學會已經針對多少議題發布過 Amicus brief,
不過再繼續找了一下,
才發現光是這次的兩個法案,
就已經有至少超過七十個 Amicus brief。
在這裡可以看見這兩個法案的 Amicus brief:
( SCOTUSblog 是一個專門專注美國最高法院消息的部落格)
在上面兩個網頁,可以看見非常多 Amicus curiae brief,
有些很有趣,例如美國一百個企業聯合寫了一個 Amicus brief:
Brief amici curiae of American Companies filed. (Distributed)
這些 Amicus brief 的格式大體上都相當一致,可說是一目瞭然,
在目錄的地方,會直接把 argument 和每一項論點一一列出來,
所以只要看目錄,大概就可以知道這個 Amicus brief 想要訴求的主要是什麼。
例如,美國社會學會的主要主張是這樣的:
I.
SCHOLARLY CONSENSUS IS CLEAR:
CHILDREN OF SAME-SEX PARENTS FARE JUST AS WELL AS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PARENTS
II.
THE RESEARCH CLAIMED TO UNDERMINE THE CONSENSUS EITHER DOES NOT
ADDRESS SAME-SEX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OR IS MISCHARACTERIZED
也就是說,美國社會學會主要是針對同性婚姻裡的「小孩」提出意見。
另外,每個 Amicus brief 內文的一開始,都會有一個 "INTEREST OF AMICI",
在這裡就可以看見這個 Amicus brief 的提交人或團體的自我介紹。
還有一個有趣的,一般論文的參考文獻會寫在最後面,
不過在 Amicus brief 中,所有被提到的證據,
都會在正文最前面就通通列出來。
有關 Amicus curiae 的角色和影響力,
有一篇文章可以提供簡單理解:
Friends of the Court: A New Role for Historians
這是一個歷史學家的文章,主要在鼓勵歷史學家多寫這種 Amicus brief,
同時也分享了他自己之前寫 Amicus curiae 的經驗。
這個歷史學家在文章一開始提到一些簡單的演變,
其中一個重點是,從 20 世紀初期到近幾年,
最高法院的案件中,有人提出 Amicus brief 的案件比例越來越高,
另外,大法官在判決時引用 Amicus brief 的比例好像也越來越高,
這個意思應該是要說,Amicus brief 越來越有影響力,
不過到底情況是如何,可能還是要看其他詳細分析的文章才會知道。
稍微搜尋一下,在法學界或政治學界,
的確都可以看見一些討論 Amicus brief 影響力和重要性的文章,
等待有緣的時候再來看看。
整體而言,我一開始感到好奇的是,
這似乎是一種學術界發揮實質影響力的方式之一。
後來漸漸發現,情況可能比我想像複雜。
當然,我也很好奇,在台灣有沒有類似的操作方式?
如果沒有,那目前在台灣,學術界主要又是透過什麼方式對政策發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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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後有空,再來細細閱讀一下美國社會學會的 Amicus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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